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超过三天一般不得修改。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只有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明确、证据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三天以上未复核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上级部门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不公平等情况,则将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认定。
当事人不接受交通事故认定,三天复核期满的,不能再申请复核,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推翻责任认定的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