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在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法院应当根据老人实际需要、当地经济水平、子女的收入及子女数目的不同进行判决,并无同一数额规定。
赡养费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其给付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老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人的生病治疗费用。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的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应将合理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金费用。除社保外,老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为赡养费用。
赡养费数额的判决标准是:
1、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等于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
2、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
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
子女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
3、实际给付的赡养费高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的赡养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具体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计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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