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条件:
- 具有福州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 非福州市常住户口的就业人员、就学人员及配偶、未满 16 周岁的居民及非福州市常住户口的 60 周岁以上(含)居民。
-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2、申请材料:
- 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为 48×33mm)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 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 16 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 现役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3、申请方式:
- 可以通过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网站(www.fzcrj.com)、“福州出入境”微信公众号、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s.nia.gov.cn)等网上预约申请。
- 可以到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及各分县(市)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窗口提出申请。
4、办理时限:
-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0 个工作日办结。
- 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7 个工作日办结。
- 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
-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予以签发。
建议参考:
1、申请人未满 16 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须满 6 个月以上或者有效期内的空白签注须满 3 页以上。
3、申请人所持居民身份证非广东省签发的,须提交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无法证明身份的;
-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 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相关法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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