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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预检分诊制度

律师解答 三级预检分诊制度为医疗机构在医院门诊大厅门口、急诊及医院楼字各个入口设置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指派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呼吸专业的医师,充实预检分诊力量,对就诊患者严格进行三级预检分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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