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很重要的社保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往往容易被大家忽视,一般劳动者很少涉及,离职待业时经常也忽视申领。近几年由于疫情影响,经济下滑,很多用人单位组织架构调整,以各种形式对人员进行优化,这时候就需要提醒劳动者,在非本人自愿情况下离职待业的,在找工作期间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这是国家对于待业劳动者生活的一项重要保障方式。
一、关于失业保险的理解及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均有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领取前提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期限,而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那么如何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首先是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的情况,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
其次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经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
第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主要是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
如果符合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认定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由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劳动者即可依规定领取失业金。
故劳动者主动辞职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主要参考依据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或者劳动者是否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也就是上述第三种情况,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者被迫解除,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但如果公司没有违法劳动法规的情形,完全是劳动者本人自愿辞职或者跳槽的,即本人自愿主动辞职的,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领取时限及停止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