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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全款购房登记于对方名下,分手后该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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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如胶似漆感情非常甜蜜,双方很快发展成同居关系,关系稳定后双方开始商量结婚的事情,在中国人的普遍观念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提供房屋,但乙方明确表示如果没有房,乙方也会和甲方相亲相爱共度一生,会尽最大努力说服父母同意此桩婚事。甲方被乙方的真情所打动,为了表达自己对乙的衷心及爱意,甲方全款购买了房屋并登记到了乙方名下

感情的事情有时候也是充满变数,没过多久甲与乙越相处越觉得二人并不合适,遂向乙提出分手,乙同意分手,但对于甲购买的房产并不想归还,认为这是甲自愿赠与给她的,这套房子是自己的青春损失费。

二人协商不成,甲方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

对于此问题普遍有三种观点:

1.此房产是甲自愿赠与给乙,甲无权要求乙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依据此法条的规定,虽然甲方全款购买此房产,但登记簿显示所有权人是乙,除非二人另有约定,否则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该房屋。

2.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该房屋的出资额。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经常会给与对方各种表达爱意的红包等行为,且金额不小,分手后这些恋爱期间的金钱纠纷则会令人比较困扰。同样甲花费大量金钱购买该房屋,主要目的是为日后结婚和以后的共同生活做准备,同时也是出于二人感情甜蜜,为向乙方表达爱意。但现在二人感情已破裂,再无结婚的可能,甲出资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则无法实现,可以说给付目的无法达成,乙方再占有该房屋所对应的购房款则构成不当得利,乙方无权继续享有该房产所对应的金钱,需返还甲方购房款,但无权要求乙方返还房屋。

3.甲方有权分割该房屋的溢价部分。

法院审理结果: 考虑到由于此房产是甲乙恋爱期间,甲为与乙结婚且为日后生活做准备为目的所出资购买。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乙应返还甲的出资额,同时甲有权与乙共同分割该房屋的溢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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