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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吗?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磨合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后,双方为了互相了解而协商约定一段时间做为考察期限。个别单位把试用期当成“白用期”,或者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都是违法的。

法务时刻律师解答:

试用期已经成立劳动关系。根据我国《》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孙道良律师解析: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正式员工的全部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劳动者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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