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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举报未成年工,在哪举报?

儿童权益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儿童权利和利益,比如儿童受国家保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禁止虐待、残害儿童,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等。这里我们要了解的是儿童权益的相关问题。请看律师工作站的小编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未成年保护法中规定的儿童权益有哪些。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新规定,离婚“抢孩子”违法

经手离婚案件多年,说实话,离婚时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况非常普遍。

近几年,北京市海淀法院就曾做过相关分析,涉及婴幼儿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互相“抢孩子”的情况高达60%。

一、离婚“抢孩子”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曾遇见一位当事人,当时她已经8个月没见到孩子了,一提到孩子就开始哭。

老公不仅把孩子藏起来,孩子的爷爷甚至拿着刀威胁她,让她滚。

可想而知,这种行为会对她造成多么严重的心理伤害。

实践中,此类案子非常棘手,法官有时也很头疼。

虽然我们始终倡导理性争夺抚养权,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想独占小孩,一旦矛盾激化,双方将采用各种手段争抢孩子,一个离婚案件因此久诉不决。

另一方面,离婚争抢孩子,让小孩始终处于动荡的生活环境中,并且与另一方的关系长期割裂,会严重侵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有的当事人为了避免孩子上幼儿园时被另一方抢走,甚至不让孩子上学,从而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

二、“离婚时抢夺藏匿孩子”首次立法!

千呼万唤始出来,2021年6月1日,在小朋友们过儿童节这天,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细分为6个方面: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着重解决性侵未成年、校园霸凌、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但对于我们婚姻继承律师来讲,最重要的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这是针对离婚争抢子女问题的首次立法!

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在离婚期间,不得因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抢夺或藏匿孩子。

虽然此前有相关法律做过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像这部法律一样以一种开宗明义的态度,明确禁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因而这条法律有其开创性的重要意义。

三、离婚时,对方抢夺、藏匿孩子该怎么办?

首先,如果你是孩子被抢走的一方,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的“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行为。

对此,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注意收集证据

首先,如果对方抢走并藏匿小孩,一定要保持冷静,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如果对方采取暴力抢夺孩子,可以报警寻求帮助,出警记录及笔录等可作为对方不适合抚养小孩的证据。

此外,就算对方把孩子暂时藏起来了,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如果子女长期和你共同生活,对方把孩子抢走反而破坏了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再加上对方在抢夺孩子过程中可能存在暴力行为,法官反而会认为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你更为合适。

第二,申请行为保全措施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施行之后,因法律明确规定父母离婚时不准抢夺、藏匿孩子,相信申请诉讼行为保全的当事人会越来越多。

其实早在2018年,《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就曾作出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为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而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交出孩子,或者禁止其再次抢夺小孩。

此外,我们在申请行为保全时,还要提供基本证据。

如果法院做出行为保全裁定后,对方当事人不悔改,仍然抢夺、藏匿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或拘留。

二、民法总则未成年保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在社会上老人和小孩通常都是弱势群体,其实在照顾老人方面现在的措施还是比较完善的。那么在未成年人方面就没有那么全面了。让我们通过民法典未成年保护来具体的了解一下关于未成年人的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一、虐待未成年人,父母要被“替换”

1、如果父母尽不到应有责任,法律会主持公道,必要时甚至会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

因为《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典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二、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仍可追究侵害方责任,要求其给予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了,可以用零花钱买零食,也可以与班上同学交换价值差不多的玩具,这时未成年人其实是在订立合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未成年人8周岁后的发明受保护和承认

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关爱、教育和保护下成长。如果上学期间有了发明创造,根据民法典,也是受到承认和保护的。

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订立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金额越来越大的合同。未成年人或会在上学之余参加一些私立的兴趣培训班或者进入私立学校读书,这样就将发生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合同,由此产生更多权利、义务。

五、未成年人会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未成年人靠自己工作,有能力养活自己了,则算是成年了。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六、其他

1、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条民法典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根据上述的民法典未成年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我们可以知道父母抚养未成年人,供其接受义务教育是被写进了民法典里的,未成年的心智是不成熟的,他们在很多时候不能够有足够的言语来表达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希望社会可以多一点对未成年人的关心

三、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刑法》、《民法典》、《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二、未成年人的合法人身权利有哪些?

1、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2、姓名权

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3、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

三、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自身预防

未成年人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性措施。

2、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首先,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子女树好榜样。其次,家长要与子女多沟通,建立起与自己孩子之间的相互理解、信任的柔情关系。再次,要加强家长与学校的沟通。

3、社会预防

首先,要加强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管理,消除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文化和社会丑陋现象,净化社会环境。当前要开展“远离网吧”主题活动,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网吧”及非法出版、出售书刊等行为,重点清理整顿和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必须要加强对其的保护力度。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非常重视,除了一般法律外,还有专门的法律文件,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就读,如果学校方面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孩子受伤的,学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中国未成年犯罪保护法内容包括什么?

一、中国未成年犯罪保护法内容包括什么?

中国未成年犯罪保护法内容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以及总章和附则等内容,每个章节下都有非常详细的具体内容。

二、未成年犯罪保护法规定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1、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

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实,又要及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受到重视,要正确处理查清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查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事实不清,就无法以理服人,难以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但也不能专注于事实本身而忽视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则。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动因,对症下药,深入进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认罪伏法,并能正确对待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履行。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处罚。

4、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分别关押是指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地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分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要同成年人分开,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的执行场所一般为少年犯管教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后半段还明确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需要跟大家强调的是,我国并不存在未成年犯罪保护法,但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规定。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心智较不成熟,在犯罪发生后法律会视情况对其处罚进行适当酌情的降低或者减免,同时未成年人的家长也要起到监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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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地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