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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租赁合同是指房屋、车辆、设备等物品的出租合同。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保持物品的完好,而出租人则需要提供租赁物品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解除租赁合同。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呢?

网友咨询:

租赁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律师解答:

租赁合同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以解除:

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