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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债务人抵押担保人免责(放弃债务人抵押担保人免责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放弃债务人抵押担保人免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担保人免责情况: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四、 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诉讼、仲裁的,破产程序终结后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五、 债权人 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 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六、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七、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八、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十、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十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十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十保证人不知情为债权人借新还旧而提供担保的,从无效变为撤销十四、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十五、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十六、非营利机构不能做保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即在债务人破产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债权人 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 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第六百九十六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书面约定禁止 债权,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外 债权的,即使债权人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对受让人也绝对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受让人即使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对原债权人及债权受让人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担保人免责情况: 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四、 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诉讼、仲裁的,破产程序终结后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五、 债权人 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 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六、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七、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八、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十、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十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十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十保证人不知情为债权人借新还旧而提供担保的,从无效变为撤销十四、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十五、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十六、非营利机构不能做保证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即在债务人破产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债权人 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 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第六百九十六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书面约定禁止 债权,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外 债权的,即使债权人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对受让人也绝对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受让人即使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对原债权人及债权受让人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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