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计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
根据国务院《职工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与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直接相关。但是这里的工作年限指的是劳动者在现用人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还是指的是该劳动者自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呢?
对此问题,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作出了答复,“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人社部对工作年限的解释重点放在了“累计”上,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开始工作起就开始计算自己的工作年限了,哪怕不是在同一用人单位,但一旦劳动者申请带薪年休假的,之前该劳动者在别处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也可以被累计计算总的工作年限之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其带薪年休假期。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期限是根据其总工作年限计算的,但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是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不要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基础条件(连续工作满一年)和年限条件(按照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混同。
二、怎么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通过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职工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300%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中其实是包括用人单位在职工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收入的。这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未享受足额的带薪年休假天数,而用人单位又已经支付劳动者在该天数内的正常工资收入的,那么用人单位所需要支付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就仅仅是2倍(200%)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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