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况包括:工伤职工已经丧失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以及拒绝去医疗结构等接受治疗的。在上述情形下,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发放工伤待遇。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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