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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丢失怎么补办?流程是怎样的

丢失怎么补办?

社保卡的补办流程:

一、预挂失

社保卡挂失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口头挂失,一种为书面挂失。

1、书面挂失: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设在街道社保所)进行书面预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

2、口头挂失:持卡人可通过拨打发卡银行服务电话或12333电话挂失等多种渠道办理,通过电话办理挂失时,持卡人应提供本人的社保卡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电话挂失后,持卡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副本)原件到卡中心服务网点或代理服务机构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逾期未办理书面挂失的,卡中心将自动解除失卡挂失状态。

二、补新卡

预挂失后可办理正式挂失与补新卡手续(正式挂失后不能撤销)。补卡时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需要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填写《申请单》后,由社保卡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办理。此时,工作人员会开具一张《领卡证明》。如果在补卡期间生病,则可拿着《领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手工流程报销。

三、领新卡

在办理完补新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补卡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

社会保障卡的首次发放为免费发放。因被盗、丢失、损毁等原因补换社会保障卡的,适当收取工本费。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全省统一标准为20元,由各社会保障卡对应的发卡银行收取。各合作商业银行收费之前须向物价部门报备,在银行网点进行公示,给补换卡人开具相应收费票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保卡网上补卡流程

法律常识:

社保卡网上补卡流程如下:

1、登录当地人社局网站,点击“网上服务大厅”,进入登录页面进行登录。

2、进入网上服务大厅,在“我的社保卡”模块中点击“卡补办”。

3、按照提示信息上传标准格式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点击“上传照片”。

4、填写详细收件地址,邮费到付。

5、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申请补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社保卡遗失如何补办

法律常识:

社保卡遗失的补办流程如下:

1、预挂失,当事人临时挂失后,持卡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拿本人的身份证到卡中心服务网点或代理服务机构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逾期未办理书面挂失的,卡中心将会自动解除失卡挂失的状态;

2、补新卡,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需要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领卡,当事人将资料提交完毕后,等待领卡即可。

一、社保卡补办需要的材料如下:

1、社会保障卡如丢失、被盗或损坏,应凭本人身份证到就近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更换;

2、原医保IC卡换制社会保障卡,还需提供一寸彩照一张;

3、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携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4、因社会保障卡丢失或损坏期间发生的费用,经审核,予以报销一次且为挂失更换前最近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办理社保卡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需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卡服务站提出办理申请;

2、服务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申请人直接前往服务站申领时,服务站应当核实申请人交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的信息一致;

3、审核过后,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下载申请人相关信息;

4、相关信息一致,受理社保卡办理申请。

综上所述,对于遗失社保卡的当事人,需要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进行挂失,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社保卡网点进行办理,最后再持本人身份证和领证证明到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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