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昌乐县一家公司的职工,因工作调动原因向单位辞职,但单位不给出具解除证明,导致小王无法办理转移等手续。小王跑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请求立案,要求单位出具解除证明。小王说他咨询过律师,律师说这是劳动争议,应当先仲裁。
仲裁员了解案情后,向他做了耐心的解释。根据《》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王这种情况不用经过立案仲裁,直接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即可。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了小王的投诉后,当天便与单位协调,让公司给小王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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