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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是什么?

是什么?

什么是明股实债

明的是股份实际是债务

明股实债是怎么一回事?具体怎么一明股,怎么一实债?

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明股实债不占用公司的授信额度,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影响公司的银行借款等经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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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怎么玩

新华信托采用股权投资+固定利息回款的模式投资了某房地产项目,遗憾的是,融资人因某些原因破产清算,申报债权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认为新华信托投入的资金属于股权投资,不应当列入破产债权范围,而新华信托认为“明股实债”还是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遂起争议诉至法院,目前一审法院认定新华信托投资权益属于股权,不应认定为债权,支持了被告融资人的观点。

“明股实债”是一个实操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解释或规定。

个人认为,“明股实债”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股权的形式投资于相关项目,但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使得投资仍主要依靠债权回款,而不依赖于股权回款。

“明股实债”是金融行业的一种常见投资模式,普遍适用于信托、资管、私募等金融机构投资,投资领域多数集中在房地产领域,从名称上看,也知道业内普遍认为“明股实债”最终仍是债权融资,但如果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明股实债”为股权投资,则后续可能被其他法院借鉴,进而引导行业实操转向,完全有可能颠覆房地产业务的一种主要操作模式,最重要的是,业内仍有大量“明股实债”项目正在存续,后续必然会有部分项目因发生风险而进入诉讼程序,一旦法院判例与这些项目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则可能引发无法预估的严重后果,因此,本案引起广泛关注不足为奇。

银行名股实债是什么意思

您好!明股实债是一种创新型的投资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其与传统的纯粹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的区别在于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托公司广泛运用于房地产投资领域。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明股实债“”是个什么鬼

明面对投资者说是参股,实际上就是约定好的债务换了个称呼,优先偿付分红(利息),到时退股。

私募基金出现 明股实债的原因是什么

私募基金由于不具备放贷资质,因此常会借道“明股实债“以股权投资加回购方式完成债权投资行为。

明股实债是指以股权名义进行投资,但其权利义务、交易实质均类似或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与传统单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的区别在于虽然形式上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实际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基于对股权投资的权益性以及债权投资的稳定回报的追求,“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投资业务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其是投资方、融资方以及管理人各方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

首先,在“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中,融资方一方面可以满孙粗足自身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在账目上扩大自凯凯春身的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额度。同时,此投资模式也可以有效降低资产负债比;其次,投资方一方面可以规避自身不存在放贷资质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较低风险前提下获得相应收益;最后,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券商资管计划等)在“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中起到非常重要的通道作用,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这种交易模式中进一步扩大管理规模获取相应的管理报酬。由此可知,“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之所以可以实现,是各方利益诉求博弈的结果。

明股实债为什么这么火

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上,资金面比较宽裕,对于类债券的股票,即约定收益率和回购条件的融资,资本是将其作为固定收益看待的,因此受到追捧。

明股实债为什么这么火

优先股,或者约定了回购条款的股权,就相当于债券,

可以说稳赚盯耐不赔,这样当然有很多人趋之若鹜。

明股实债为什么这么火

优先股,或者约定了回购条款的股权,就相当于债券,可以说稳赚不赔,这样当然有很多人趋之若鹜。

名股实债法律法规允许吗?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不允许,股权和债权不一样。投到公司的资金,不能抽回,只能是转让股权。

明股实债的裁判规则和税务处理

在本文正式开始之前,先回答上一篇文章《公司转增资本时不同身份股东的所得税处理》中遗留的一个问题。

问笑伍拆题:

在小熊电器的股权架构中,如果吉顺资产(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中有公司合伙人。那么,在小熊电器的各种转增资本过程中,公司合伙人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答案:

(1)在小熊电器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对吉顺资产的公司合伙人不征税;

(2)在小熊电器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对吉顺资产的公司合伙人是否征税,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3)在小熊电器用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吉顺资产的公司合伙人应当按照分配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原因是《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政策,针对的是直接持股的企业之间。而吉顺资产间的公司合伙人是间接持有小熊电器的股权,所以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下面是正文。

明股实债的裁判规则和税务处理

明股实债(也叫名股实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泛指投资方以股权名义进行投资,通过约定刚性兑付、固定收益等条款,最终实现保本退出的融资方式。

明股实债目前已成为一种非常常见的融资模式,它有优化财务报表、绕开放贷资格限制、不占用企业的信用额度等优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把明股实债分为回购、第三方收购、定期分红、对赌等常见模式。

作者认为把对赌作为明股实债不合适,因为明股实债在将来投资方肯定是要退出的,没有长期持股的意思;而在对赌中,投资方是否退出要根据融资方是否达到约定的业绩条件而定。

对对赌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税务处理》一文。

一. 司法裁判规则

根据《九民纪要》第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69条,法院对明股实债案件应遵循以下裁判规则:

(1)明股实债协议有效;

(2)明股实债属于股权让与担保,名义股东有权就受让股权优先受偿;

(3)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为由,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橘运,还可做出以下推论。

(1)名义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既不享有股权中的财产权,也不享有股权中的成员权。

(2)如果名义股东以股东身份对股权进行处分,则法律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二. 税务处理规则

法律有法律的逻辑,税收有税收的逻辑。即使某项投资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明股实债,还要经过税法的评价,才能确定它是否能够按照债权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一)税法对明股实债的界定

税法中称明股实债为混合性投资(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债权投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碰枣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反之,对于没有同时符合上述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则按股权投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税务处理

(1)按债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如果同时符合41号公告规定的5个条件,明股实债按照债权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以取得的全部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投资企业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支出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股权回购时,投资双方将回购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按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如果明股实债不能同时满足41号公告的5个条件,则按照股权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含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股息红利”所得确认收入,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视为对投资企业的分红,不得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时,按股东撤回投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时,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三. 现行税务处理规则存在的问题

从经济实质的角度看,把“明股实债”界定为债权投资更合理。41号公告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明股实债的经济实质,把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确定为利息收入,被投资企业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但它在实务中的应用非常有限。主要原因是:

(1)适用的范围非常狭窄。

从41号公告的具体规定来看,它仅适用于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之间,而不适用第三方回购的情形。比如,由被投资企业股东回购股权的情况。

(2)适用条件过于严苛。

明股实债性质的投资必须同时符合41号公告规定的5个条件,才可以适用债权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现实中,明股实债鲜有完全符合41号公告的情形。

比如,被投资企业平时不支付利息,期满一次性回购股权的情况;投资企业接管被投资企业印鉴,派出财务人员的情况;投资企业为了控制风险,限制被投资企业负债或投资高风险业务的情况等等。都可能因为不完全符合41号公告规定的条件,而不能适用债权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则。

期待国家税务总局对41号公告做出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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