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需要在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
建议参考:
在离婚案件中,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撤诉也需要谨慎行使,因为撤诉后再次起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时间限制。
在决定是否撤诉时,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自己的诉讼目的和实际情况,权衡利弊后再做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有新的情况或理由需要再次起诉,可以在撤诉后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起诉时也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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