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李大鱼和李小鱼是兄弟俩,父亲去世,留有一套房产,没有遗嘱。小鱼想要房子,求着大鱼放弃,大鱼顾念兄弟情谊,书写了一份放弃房产的证明,小鱼拿着证明去办过户时却没有办成。小鱼于是将大鱼告到法院,要求分割这套房子,大鱼接到法院的传票又惊又怒,自己明明放弃了继承却又成了被告,在法庭上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继承,最终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房子给了小鱼,小鱼给大鱼26万元的房屋补偿款,26万元一年内付清,法院大红戳一盖,调解书生效了。
一年期限到了,大鱼却一分钱也没有收到,在这个期间小鱼患病去世。小鱼的妻子和女儿都不还钱。大鱼懵了:我这26万元难道打水漂了?
大鱼找到了我,满肚子委屈和无奈,拿着一份法院的调解书却要不到钱,该怎么办呢?
【办案准备】接受大鱼的委托后,我拿着律师证和调查函去房管局查询得知:老父亲留下的那套房产已经更名了,从老父亲名下先是过户到了小鱼名下,又从小鱼名下过户至小鱼的妻子名下,而且两次过户的依据的是法院的两份调解书,怎么回事呢?原来,小鱼拿着兄弟俩打官司结案的调解书顺利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小鱼去世后,该套房产成了小鱼的遗产,小鱼的妻子和女儿又去法院打了继承官司,并自愿达成调解,该套房产给了小鱼妻子,小鱼女儿放弃。拿着后一份调解书,小鱼妻子把房子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要不回来钱,急的大鱼团团转,能不能打官司要钱呢?
【朱律师分析】
众所周知:大鱼和小鱼之间关于房屋的继承纠纷的调解书已经生效了,依据该调解书,小鱼负有向大鱼给付26万元房屋补偿款的义务。那么大鱼享有的要求小鱼给付26万元的权利该如何实现呢?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小鱼欠大鱼26万元的债务已经确定,作为继承人的小鱼妻子和女儿在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负有清偿小鱼所负债务的义务,现小鱼妻子已经继承了小鱼的房屋,应该以该房屋的价值为限偿还小鱼所欠的债务,因为房屋价值实际已经远远超过了26万元,因此小鱼妻子负有向大鱼偿还全部欠款26万元的义务。
明确了法律规定,也知道这笔钱向谁要,该如何落实到具体的程序中呢?
大鱼是需要向法院重新起诉小鱼妻子和小鱼女儿?还是直接可以将小鱼妻子和女儿作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
在本案中,如果小鱼的房子没有过户给小鱼妻子,没有发生遗产的继承,大鱼应该先向法院起诉小鱼妻子和小鱼女儿,要求她们在这起诉讼中明确是否继承小鱼的遗产以及继承小鱼遗产的具体份额,确定以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在本案中,小鱼妻子是通过继承的方式继承了小鱼的遗产,并且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远远超过了债务数额,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直接将小鱼妻子列为强制执行的被申请人是没有问题的。小鱼女儿虽然在目前无法查实是否继承了小鱼的遗产,但是考虑到小鱼女儿在执行案件中参加进来能更好的查实全部遗产的分配情况以及考虑到参与诉讼更能保障其诉讼权利,因此本案我认为可以直接将小鱼妻子和小鱼女儿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于是作为代理律师,我书写了执行申请书,顺利立案后,及时跟法官沟通案情,积极配合法官将被执行人小鱼妻子名下的财产即小鱼妻子继承的那套房产进行了查封,保障了执行的顺利进行。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大鱼顺利的拿到了全部26万元的欠款。执行结束,大鱼开开心心为我送来了锦旗,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一起纠纷才算真正尘埃落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