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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网友咨询:

  刑事诉讼中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律师解答: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